(相关资料图)
一、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主要是如下两种类型:
1.因袋地产生的通行问题
袋地是指不动产被相邻不动产所围绕,无其他出路,权利人只能从相邻他方的土地通行。因为出现袋地以后,通行的需求属于最低限度的生产生活需要,所以属于相邻关系制度所调整的范围。如果相邻的另一方拒绝对袋地权利人提供便利,袋地权利人有权请求实现其通行权。
2.因通行困难而产生的通行问题
虽然不动产权利人有路通行,但如果不通过另一方的土地通行会非常不方便,而且会产生较高的费用,因此种情况而产生的通行问题也被称作为准袋地通行问题。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害或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相邻权纠纷有诉讼时效。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有诉讼时效限制,而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如果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时效限制。找法网提醒,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有如下途径:
1.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2.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3.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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