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肖逢春反映说,一家建筑公司承包到一项建筑工程后,将安装模板部分分包给了没有建筑资质的吕某,吕某未经建筑公司许可雇请他和另外几个农民工从事木工工作。他在安装模板过程中,因脚手架断裂而摔伤,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后,他曾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被拒绝,其理由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对他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他想知道:建筑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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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建筑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肖逢春有权向其索要工伤赔偿。
一方面,建筑公司与吕某的分包行为违法。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分包不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而本案的分包者吕某恰恰没有建筑资质。
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与之对应,尽管肖逢春只是受雇于吕某,建筑公司与肖逢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建筑公司从未许可吕某雇请肖逢春,建筑公司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午报颜东岳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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